2024 年 5 月 9 日 周四 阴 常(137 字)
正文中午重新挂宣传栏,电钻一直嗡嗡响……
果然用了新电脑之后,工作效率都高了很多多少。原来的电脑,处置惩罚个 word,打开一个选项卡都要卡上三秒……
总觉得自己还不够好。要更好一些才行。
成功日记:
1.《洞穴奇案》看到了 64.6%。
南国微雪 Miyuki
2024 年 5 月 9 日
封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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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类文本附加
《洞穴奇案》
本案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实用
特鲁派尼和伯纳姆法官以为,行政赦免是缓和法律严苛性的优良之选。那确实是一种方法,但紧急避难抗辩是另一种更为优越的方法。它优越于行政赦免有三个理由:第一,紧急避难抗辩在法官和法院可控的范围之内,行政赦免却非如此。所以,假如我们发现它是可行的,我们无需借助官僚机构,大概恳求政府中的另一机构来运用它。第二,紧急避难抗辩不但是仁慈的,而且还是公正的。很多公民以为即使探险者违反了字面上的法律,也不应当受到惩罚,这些公民要的并不是宽恕,他们要的是正义。第三,紧急避难抗辩是法律,人民和各党派都期待我们服从它;被告人有可能根据它被宣告无罪;它具有公共的、可供裁决的标准;它在公开的法庭上被争论,并根据黑白曲直来做出裁断。行政赦免却不是这些;它可以随意地赋予或任意地撤回;它的标准受行政部门的支配;它是一种宽容,是逾越于应得的惩罚之外的礼物;它不是应得的。假如行政部门赦免被告或减轻刑罚,那它就把一个活着的被告从可以预见的不公正中救了出来;但我们不能起首消除判决其有罪的法律规则的不公正。由于他的行为是必要的,或由于他的行为有正当法律理由,从而赦免他,才是真正清楚地、负责任地缓解了法律的严苛性;由于法律过于严厉而宽恕他,这无异于无根无据的怜悯。
基于上述理由,我赞成撤销初审法院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妇女强坚案的警示(所有错别字均为故意修改,否则无法过审)
当一个强坚犯把刀架在一个妇女的脖子上说 “顺从还是殒命” 时,他给了她一个选择。假如她顺从了,她就做了选择。这个强坚犯可以因此宣称得到了她的同意吗?我想任何人都不会这样抽象地考虑同意和选择。我们的法律当然也不会。假如说选择顺从而不是选择殒命隐含了同意,那就不存在强坚了,由于任何受到强迫性行为的妇女都已经同意了。假如我们的法律接纳了这种观点,那么妇女就是不可被强坚的——这个词在数世纪之前曾被用来假定妻子大概记女都天经地义是同意的。
但是根据我们的法律,一个选择顺从而不是选择殒命大概伤害的妇女并没有同意性行为;大概,正如法院经常表述的那样,任何被殒命大概伤害所胁迫的同意,都是无效的。我提醒各人注意这一为人们所熟知的究竟,我的同事们似乎把它给忘记了;至少他们拒绝从这一究竟中吸取教益。本案中的紧急避难、选择、意图和故意的问题显示,他们有意对典型的侵害妇女罪视而不见。
假如一个女人在只能选择顺从与殒命大概伤害的环境下选择了顺从,那她是被强迫、威胁和压制而顺从的:她面临着 “紧急避难”。紧急避难解释了为什么她的顺服并不导致同意;基于相同的原因,它也解释了为什么探险者们的杀人决定并不是故意的。她有可能在恐惊和迷乱中,也可能在头脑清醒冷静的状态中基于紧急避难接纳行动;不管是哪种环境,她都没有同意。她并没有因此而丧失控诉资格,由于她可以明白而清醒地求生而不是求死。与之相似,无论是头脑清醒的还是神态迷乱的人,有意图的还是由于冲动而行为的人,都可以运用紧急避难抗辩。
强坚行为表明,人们可以有意识做某种行为(顺服强坚者),但同时又违背自己的意愿(没有故意)。这在强坚的情形下非常明显;而一旦仔细观察,到处都可以发现这种区别,比方,劫匪命令说,“要钱还是要命”,他也给了受害者一种选择。那些选择交钱而不是殒命的人也并没有因此是在进行赠与。假如他们是在赠与的话,那么亦不会有掳掠罪的存在,由于人们都是不可被掳掠的。
最后,恒久以来我们联邦的法律是,自我防卫权利允许在某些情形下杀掉一个无辜的人。假如 A 欲置 B 于死地,B 奋力还击,但不巧射杀了旁观者 C,而不是侵害者 A,那么 B 依然有资格以自我防卫为理由而被宣告无罪。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探险者们是在还击将他们置于困境中的侵犯者时不测杀死了威特莫尔。我们要认可威特莫尔是无辜的,但是不能以他的无辜来否定自我防卫大概紧急避难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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