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特低电压 SELV(Safety Extra Low Voltage,缩写SELV) 是不接地系统的安
SELV LED驱动器市场上有许多LED灯是非隔离的,甚至还有灯条要100多伏特电压才能点亮的,安全吗?
国外多数LED驱动器标注了SELV,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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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特低电压 SELV(Safety Extra Low Voltage,缩写SELV) 是不接地系统的安全特低电压。
SELV
是指在最不利的情况下对人不会有伤害的存在于两个可同时触及的可导电部门间的最高电压。
IEC尺度规定,在通常状况下,接触电压上限值为交流50伏或无波纹直流120伏。在特殊状况下,接触电压上限值为交流25伏或无波纹直流50伏。
GB/T 3805-2008尺度规定:为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由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这个电压系列的上限值,在任何情况下,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均不得超过交流(50~500HZ)有效值50V。
PELV
受保护的特低电压(PELV)
分离或安全特低电压(SELV)
IEC将SELV系统定义为“在正常条件下,以及在单一故障条件下,包括其他电路中的接地故障时,电压不能超过ELV的电气系统”。 一样寻常认为,缩写:SELV代表安装尺度(例如BS 7671)中定义的分离的特低电压(与地分开),尽管BS EN 60335将其称为安全特低电压。
SELV电路必须具有:
SELV和PELV以外的全部电路(即全部大概携带较高电压的电路)的电气保护 - 分离(即双重绝缘,增强绝缘或保护屏蔽)
与其他SELV系统(从PELV系统和地球(地面)
SELV电路的安全性由
超低电压不测接触较高电压的风险较低,缺乏通过地球(地面)的返回路径,电流大概会在与人体接触的情况下发生
SELV电路的计划通常包括一个隔离变压器,保证导体和电气绝缘层之间的最小距离。SELV电路的电毗连器应该计划成不与通常用于非SELV电路的毗连器配对。
典范的SELV电路示例:装饰性户外照明,III类电池充电器,由II类电源供电。现代无绳手工工具被认为是SELV装备。
IEC 61140将PELV系统定义为“在正常条件下,并且在单一故障条件下,除其他电路中的接地故障之外,电压不能超过ELV的电气系统”。
PELV电路只须要与SELV和PELV以外的全部电路(即全部大概携带更高电压的电路)进行保护隔离,但大概与其他PELV系统和地(地)毗连。
与SELV电路相反,PELV电路可以具有保护性接地(地)毗连。正如SELV一样,PELV电路须要一种计划,以确保不测接触较高电压的低风险。对于变压器而言,这大概意味着初级绕组和次级绕组必须通过额外的绝缘屏障或带有保护性接地毗连的导电屏蔽层分开。
PELV电路的典范例子是带有I类电源的计算机。
#(Ⅰ)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
5.3.1 直接接触防护的步调和间接接触防护的步调,除本规范第 5.1 节和第5.2 节规定的防护步调外,亦可采用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作为防护步调。
5.3.2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的标称电压不应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50V。当系统由自耦变压器、分压器或半导体器件等装备从高于 50V 电压系统供电时,应对输入回路采取保护步调。特殊装置或场合的电压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尺度《修建物电气装置》CB16895 系列尺度中的有关尺度的规定。
5.3.3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的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 有符合现行国家尺度《隔离变压器和安全隔离变压器 技能要求》GB13028的安全隔离变压器供电;
2 具备与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有同等安全程度的电源;
3 电化学电源或与高于交流方均根值 50V 电压的回路无关的其他电源。
4 符合相应尺度,而且即使内部发生故障也保证能使出线端子的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50V 的电子器件构成的电源。当发生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时,电子器件能保证出线端子的电压立即低落等于小于交流方均根值 50V 时,出线端子的电压可高于交流方均根值 50V 的电压。
5.3.4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应到达Ⅱ类装备或与Ⅱ类装备等效绝缘的防护要求。
5.3.5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回路的带电部门相互之间及与其他回路之间,应进行电气分隔,且不应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入和输出回路之间的隔离要求。
5.3.6 每个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的回路导体,应与其他回路导体分开布置。
当不能分开布置时,应采取下列步调之一:
1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做根本绝缘,并应将其封闭在非金属护套内;
2 不消的电压的回路导体,应用接地的金属屏蔽或接地的金属护套隔开;
3 不消电压的回路可包罗在一个多芯电缆或导体组内,但 SELV 系统和PELV 系统的回路导体应单独或会合按其中最高电压绝缘。
5.3.7 SELV 系统的回路带电部门严禁与地、其他回路的带电部门或保护导体相毗连,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备的外露可导电部门不应与下列部门毗连:
1)地;
2)其他回路的保护导体或外露可导电部门;
3)装置外可导电部门。
2 电气装备因功能的要求与装置外可导电部门毗连时,应采取保证这种毗连的电压不会高于交流方均根值 50V 的步调。
3 SELV 系统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门有大概接触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门时,其电击防护除依靠 SELV 系统的保护外,尚应依靠大概被接触的其他回路的外露可导电部门所采取的保护步调。
5.3.8 SELV 系统,当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25V 时,直接接触防护应采取
下列步调之一:
1 设置防护品级不低于现行国家尺度《外壳防护品级(IP 代码)》GB4208规定的 IP××B 级或 IP2×级的遮栏或外护物;
2 采用能承受交流方均根值 500V、时间为 1min 的电压耐受实验的绝缘。
5.3.9 当 SELV 系统的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25V 时,除国家现行有关尺度尚有规定外,可不设直接接触防护。
5.3.10 PELV 系统的直接接触防护,应采用本规范第 5.3.8 条的步调。当修建物内外已设置总等电位联结,PELV 系统的接地设置和外露可导电部门已用保护导体毗连到总接地端子上,且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取直接接触防护步调:
1 装备在干燥场合使用,预计人体不会大面积触及带电部门并且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植 25V;
2 在其他情况下,标称电压不超过交流方均根值 6V。
5.3.11 SELV 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插头不应插入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座;
2 其他电压系统的插头应不能插入插座;
3 插座应无保护导体的插孔。
5.3.12 PELV 系统的插头和插座,应符合本规范第 5.3.11 条的第1款和第2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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